(2017)津0106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801号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金狮家园。法定代表人:李玉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乃军,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海田,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