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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95沈杰夫与贾冬明、常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杰夫,贾冬明,常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1995号原告:沈杰夫,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泰兴市。被告:贾冬明,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生,住泰兴市。被告:常卫萍,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住泰兴市。原告沈杰夫诉被告贾冬明、常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杰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冬明、常卫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杰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贾冬明、常卫萍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贾冬明、常卫萍系朋友关系,贾冬明、常卫萍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4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12月8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贾冬明、常卫萍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4日被告贾冬明、常卫萍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沈杰夫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用期半年”;2014年12月8日被告贾冬明、常卫萍又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沈杰夫人民币叁万元(¥30000)”。审理中还查明,被告常卫萍、贾冬明原为夫妻关系,2015年2月10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贾冬明、常卫萍借款后拒不偿还,有悖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该借款发生在贾冬明、常卫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由二人共同出具借条,故原告要求被告贾冬明、常卫萍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冬明、常卫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杰夫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小飞审 判 员  谭正鸿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梅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