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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泽金与马兵、岳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金,马兵,岳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184号原告何泽金,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马兵,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岳银,男,成年,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告何泽金与被告马兵、岳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何泽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泽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泽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泽金负担。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张久红审判员 柴 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