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高立全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立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856号罪犯高立全,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芜中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立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高立全(与同案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6997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理,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皖刑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驳加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立全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立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立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困难证明、罪犯狱内消费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立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立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