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晓利与卫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利,卫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3515号原告:王晓利,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卫功平,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晓利与被告卫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功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卫功平向原告王晓利还款贰拾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2日,卫功平向王晓利借款200000元,同时卫功平向王晓利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该项借款利息按月息2%结算,王晓利通过转账至卫功平账户履行出借义务,卫功平无理由未归还借款,卫功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卫功平向王晓利借款200000元,并于2014年5月22日、2016年1月25日两次出��借条确认:今借到王晓利现金人民币200000元整。上述事实,有王晓利提交的借条以及王晓利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卫功平向王晓利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现王晓利已履行出借义务,其要求卫功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利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卫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泽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