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汤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汤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831号原告汤某某,男,益阳市人。被告汤某,男,益阳市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时代广场1、2栋。负责人谢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汤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汤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汤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