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4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建群、邹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群,邹建孟,邹建国,邹建伟,邹良超,邹良存,邹良贵,邹良鲁,邹良滨,蒋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702号之二申请人:邹建群,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生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邹建孟,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生人,现住莘县。被申请人:邹建国,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人,现住莘县。被申请人:邹建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人,现住莘县。被申请人:邹良超,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生人,现住莘县。被申请人:邹良存,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人,现住莘县。被申请人:邹良贵,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生人,现住莘县。被申请人:邹良鲁,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生人,现住莘县。被申请人:邹良滨,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人,现住莘县。被申请人:蒋高峰,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生人,现住莘县。申请人邹建群与被申请人邹建孟、邹建国、邹建伟、良超超、邹良存、邹良贵、邹良鲁、邹良滨、蒋高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于2016年5月3日作出了(2015)莘民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双方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申请人邹建群于2017年8月4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邹建孟在莘县时代房产有限公司北顺苑小区售楼款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建群的续查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邹建孟在莘县时代房产有限公司北顺苑小区售楼款5000000元予以续行查封,续行查封期限一年零六个月。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上述款项实施支付、质押、债权转让等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徐光普审判员 卜祥坤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