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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瑾诉被告罗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瑾,罗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801号原告何瑾,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罗宇强,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瑾诉被告罗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何瑾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何瑾负担。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