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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1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武陵路70号1幢1-4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113-7。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金灵庙011167号,组织机构代码05986737-0。法定代表人敖昭必,总经理。关于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5民初8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朗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1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程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