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与苗双双、第三人岐山县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苗双双,岐山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228号原告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文杰,任常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白定生,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校生产实习部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新生,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双双,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岐山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太平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周雅,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与被告苗双双、第三人岐山县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承担。审判员 付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应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