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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444号原告: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功能区二期5-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吴筱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正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4区怡园路5179号A8栋鑫宝源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夏金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经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