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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李聪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李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生于1981年3月2日,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聪伟,男,生于1987年7月19日,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李娜依据生效的(2016)许天证执第23号执行证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659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聪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娜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6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