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李聪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李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生于1981年3月2日,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聪伟,男,生于1987年7月19日,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李娜依据生效的(2016)许天证执第23号执行证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659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聪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娜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6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