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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余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454号申请人:霍山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683604320C(1-1)。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余某,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霍山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余某享有的霍山文峰学校价值16256000元股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余某享有的霍山文峰学校价值16256000元股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