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与卢美玲、谭业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卢美玲,谭业娴,蓬江区恐龙食品商行,蓬江区暴龙食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青年路51号。负责人:袁劲。被执行人:卢美玲,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谭业娴,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蓬江区恐龙食品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北郊市场*楼101-106铺。经营者:卢美玲。被执行人:蓬江区暴龙食品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北郊市场*楼***#铺。经营者:谭业娴。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与被执行人卢美玲、谭业娴、蓬江区恐龙食品商行、蓬江区暴龙食品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拍卖被执行人谭业娴名下位于江门市××山××街××室房产,得执行款65168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建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