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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图长白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长白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财保8号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董事长。诉讼代理人:祝智全,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安图长白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图光明建材厂),住所地,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林虎山,经理。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图长白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图长白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XXXX号的XXXX平方米的土地(地号为XXXX,图号为XXXX)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图长白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XXXX号的XXXX平方米的土地(地号为XXXX,图号为XXXX)予以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图长白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XXXX号的XXXX平方米的土地(地号为XXXX,图号为XXXX),查封期间不准以买卖、变卖、抵押等形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由安图长白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保管。(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