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义泰(长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安新县南冯林轩窗饰材料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义泰(长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新县南冯林轩窗饰材料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749号原告:佛义泰(长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141号城南郡公寓EF栋801。法定代表人:谭岳飞,经理。被告:安新县南冯林轩窗饰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刘李庄镇南冯村。经营者: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佛义泰(长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新县南冯林轩窗饰材料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佛义泰(长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义泰(长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义泰(长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佛义泰(长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梦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