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唐亚军与顾福建唐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军,顾福建,唐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1434号原告:唐亚军,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顾福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光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亚军与被告顾福建、唐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亚军、唐光明到庭参加诉讼,顾福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2.判令二被告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约定每月偿还3560元。事实和理由:唐亚军与顾福建系熟人。顾福建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8月18日向唐亚军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唐光明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借款系唐亚军通过友信贷款公司为顾福建所借,期限三年,约定顾福建每月还款3560元。至起诉时,顾福建已拖欠三个月未还款,唐亚军多次催收无果。顾福建未作答辩。唐光明辩称,唐光明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借款应在唐亚军与顾福建之间解决。2016年唐亚军与顾福建共同以其他公司名义承包了鱼城社区绿化广场工程,久拖未按时完工。唐光明系工程甲方代表,多次催促。2016年8月中旬,唐亚军与顾福建称愿意向小贷公司贷款65000元,用于支付工程材料及人工款,最初唐光明并不认可,认为三分多的息与工程利润不相匹配,在两人坚持的情况下,唐光明要求两人必须将款项用于工程,保证工程尽快完工。唐亚军提出在工程结算时,钱不要经顾福建的手,以便归还贷款和历年欠款。在贷款到账后,唐亚军并未履行监督职责,并扣取了35000元抵顾福建历年欠款,余款被顾福建用于生活开支,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分期款本息,工程被继续拖延。该款并未用于工程。本案借款与唐光明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唐亚军、唐光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顾福建向唐亚军出具借条一张,其中载明:今借到唐亚军现金65000元,每月按时还款(此款为信用贷款),期限三年,每月3560元正。顾福建在借条落款借款人处签字和捺印。同时,该借条中还注明:本人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如不还款本人垫付。前述文字由唐光明书写,并由唐光明在该行文字下签字。庭审中,唐亚军陈述借条中载明的每月3560元包含本金和利息,系以借款本金65000元计算三年的利息后本息之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所成。唐亚军陈述小贷公司款项于2016年8月19日到账后,当日即其向顾福建支付了现金65000元,小贷公司的还款日为每月20日,并举示了5份银行凭证,以证明其于每月20日向小贷公司指定账户还款,因此顾福建亦应在每月20日前还款,顾福建在借款后仅偿还了2016年9月、2016年10月两个月的款项。唐光明对银行凭证无异议。同时,唐亚军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唐光明举示了《公司内部承包协议》、《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唐亚军与顾福建共同承包了工程,唐亚军未尽到监督责任,导致工程资金使用不明和工期延误,也是贷款的原因。唐亚军对《公司内部承包协议》、《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无异议,但未见过《委托书》。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顾福建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每月按时还款,但未明确约定具体还款日,原告陈述还款日为每月20日,结合借条载明此款为信用贷款的内容以及借条出具日期等事实,本院认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顾福建已数月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每期还款金额3560元,该金额包含了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所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但借款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本案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三年期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每月应付本息为2550.14元。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期间应付款项已到期,本院予以支持;按双方约定,其余款项尚未到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借条中载明如顾福建不还款唐光明垫付,应视为唐光明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唐光明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其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顾福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福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亚军偿还截至2017年8月20日的借款本息25501.40元。二、被告唐光明就被告顾福建前述债务向原告唐亚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顾福建、唐光明负担438元,由原告唐亚军负担9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陶 艾人民陪审员 万朝明人民陪审员 钟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