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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唐帆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帆,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738号原告:唐帆,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良兵,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唐帆父亲,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帆与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唐帆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帆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