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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7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付纳、宁国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付纳,宁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7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辉,男,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付纳,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宁国红,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张国辉与付纳、宁国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纳在宁城农商银行大双庙支行账号为:622976055110****206内的存款61571.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