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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冀俊与刘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俊,刘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25号原告:冀俊,男,47岁,俄罗斯族,额尔古纳市苏沁牧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海,男,34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冀俊诉被告刘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经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不到庭办理缴纳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冀俊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