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小建与曹雪明、陆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建,曹雪明,陆绍林,吕素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001号原告:祝小建,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曹雪明,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陆绍林,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吕素夏,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祝小建与被告曹雪明、陆绍林、吕素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祝小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小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俊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