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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小建与曹雪明、陆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建,曹雪明,陆绍林,吕素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001号原告:祝小建,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曹雪明,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陆绍林,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吕素夏,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祝小建与被告曹雪明、陆绍林、吕素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祝小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小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俊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