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忠与被告高宏房屋租赁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高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821号原告王文忠,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延川县文安驿镇上驿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8********。被告高宏,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刘万家沟村卫生室隔壁,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0********。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文忠诉被告高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文忠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5元,实际由原告王文忠负担。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泽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