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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新建区中环地产红湾分店与李文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区中环地产红湾分店,李文强,熊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395号原告:新建区中环地产红湾分店,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871号恒茂世纪花园南区*栋**号注册号:360122610002850。经营者:甘礼煌,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李文强,男,199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第三人:熊烈,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新建区中环地产红湾分店诉被告李文强、第三人熊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新建区中环地产红湾分店于2017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建区中环地产红湾分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建区中环地产红湾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建区中环地产红湾分店负担。审判员  刘汐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