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997赵同超与赵方方、李二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同超,赵方方,李二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997号申请人赵同超,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赵方方,女,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二布,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赵同超与被执行人赵方方、李二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788号民事调解书:赵方方、李二布偿还赵同超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赵方方、李二布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赵同超可就赵方方、李二布上述未清偿的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方方、李二布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赵同超负担。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方方、李二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方方、李二布银行存款25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曹卫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