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万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228号被执行人张万路,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张万路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吴刑二初字第016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张万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张万路的违法所得6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因张万路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已立案,执行标的16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银行及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机动车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下落不明,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缴纳罚金义务应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刑二初字第0161号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虞 虹书 记 员 徐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