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830康本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本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830号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康本谭,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康本谭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处罚康本谭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因被执行人康本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周柯柯��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