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邓志成与被告侯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成,侯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2民初1539号原告:邓志成,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日强,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邓志成与被告侯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本金25000元及利息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每月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邓志成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每月500元,侯日强,2016年12月20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无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侯日强清偿原告邓志成借款本息共计30500元,2017年9月20日前清偿7000元,2017年11月20日前清偿23500元;二、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侯日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