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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8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1998年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赣012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陈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伟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 成审判员 李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回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