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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宪花、常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宪花,常书文,杨科,邯郸市智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264号申请人:顾宪花,女,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常书文,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住魏县。被申请人:杨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邯郸市智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工业园区33号。申请人顾宪花与被申请人常书文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书文驾驶的所有人为杨科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邯郸市智联物流有限公司的冀D×××××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鲁H×××××号、冀D×××××号重型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