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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姚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荣孙。被执行人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姚高明。被执行人姚高明,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姚高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高明在银行的存款,并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姚高明在银行的存款一十三万一千八百五十元整。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姚高明在银行帐户余额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甘益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