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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付金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付金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住所地:修水县凤凰山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85989899-1。负责人:王添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金条,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务工,住修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申请付金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金条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案款39384.37元,承担执行费490.7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9384.37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付金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付金条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保险公司、房管局、公安局、工商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付金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匡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