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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阿敏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上海楚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阿敏,上海楚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张阿敏,女,1991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上海楚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经理。张阿敏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4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上海楚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上海楚丰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阿敏赔偿款177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3元、执行费17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楚丰实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执5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