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振宇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51行初79号起诉人朱振宇,男,1997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本院收到朱振宇起诉上海市崇明区某镇人民政府(以���简称“某镇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撤销某镇政府2017年7月26日的处理结果,请求某镇政府速批一块宅基地,并享受与宅基地有关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某镇政府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崇某信访[2017]047号答复属于信访答复,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振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新人民陪审员 邢雪梅人民陪审员 陶臻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四日书 记 员 郑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