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3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贵贤诉被告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覃华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贵贤,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覃华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222号原告:冯贵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溢,律师。被告: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红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蛟,律师。被告:覃华忠。原告冯贵贤诉被告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覃华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冯贵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贵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贵贤撤诉。审判员 滕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