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贵贤诉被告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覃华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贵贤,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覃华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222号原告:冯贵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溢,律师。被告: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红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蛟,律师。被告:覃华忠。原告冯贵贤诉被告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覃华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冯贵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贵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贵贤撤诉。审判员 滕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