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振林、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林,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周振林,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大秦路北。法定代表人:于佳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振林与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冀0731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538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巍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