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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894、1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汤政奇、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政奇,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民终11894、11895号上诉人(原审7500号案原告,7730号案被告):汤政奇。委托代理人:黄灿灿,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巧惠,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7500号案被告,7730号案原告):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友群。委托代理人:李新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政奇、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7500、7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汤政奇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前向汤政奇支付150000元(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62×××71;户名:汤政奇);二、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向汤政奇支付完毕款项,双方确认因本次劳动争议产生的纠纷得到解决,双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如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支付款项,双方同意按照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7500、7730号民事判决执行;四、本两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各5元,均由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汤政奇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永峰谢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