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293号被执行人:李航,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