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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293号被执行人:李航,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