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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宗芳与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芳,陈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658号之一原告:陈宗芳。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芳与被告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宗芳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宗芳负担。审 判 长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人民陪审员  祝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