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宗芳与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芳,陈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658号之一原告:陈宗芳。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芳与被告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宗芳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宗芳负担。审 判 长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人民陪审员 祝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