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林与印江东方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印江东方医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812号原告:张林,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印江自治县,现住印江自治县。被告:印江东方医院。住所地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长坡村北环桥。法定代表人:田霞云。原告张林与被告印江东方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林以愿意与被告印江东方医院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以愿意与被告印江东方医院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 判 员 陈绯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应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