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袁明杰与刘军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杰,刘军辉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3026号原告袁明杰,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刘军辉,男,汉族,现年35岁,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杰诉被告刘军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明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明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明杰承担。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