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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2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6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用微信名“xx”的微信号,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冯某某约定,丁某某帮助冯某某在蚂蚁花呗中套现,扣除150.00元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冯某某。后冯某某用丁某某发送给其的名为购买华为平板电脑的二维码以蚂蚁花呗的形式扫码支付人民币4875.00元,丁某某收到4875.00元钱后挥霍,拒不向冯某某还款。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875.0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拘役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其注册并使用的微信“xx”,在某微信群内发布可帮助他人利用”蚂蚁花呗”网络金融信贷产品套取现金的广告。被害人冯某某看到广告后,添加被告人丁某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微信向冯某某谎称可办理蚂蚁花呗套现业务,具体为套现客户通过蚂蚁花呗在网上购物平台对某商品付款后,由丁某某收取部分费用后将等额资金转账付给套现客户。二人就套现的数额、手续费的比例协商一致后,被告人丁某某向冯某某发送金额为4875.00元的付款链接二维码。冯某某通过蚂蚁花呗付款成功后,被告人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到钱款,但未按照约定向冯某某转账付款,谎称钱款是上游商家未付,并将冯某某从微信通讯录中删除。被告人丁某某将骗得钱款挥霍。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冯某某全部经济损失487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1月6日,民警接到冯某某报警称,其被网友以办理蚂蚁花呗透支业务的名义骗走4875.00元;三、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15日,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在银川市一家宾馆内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四、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2017年2月15日,民警依法从丁某某处扣押苹果6型手机一部;五、微信账号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证实微信名“xx”的微信与微信名”冯某某”的微信约定用蚂蚁花呗套现,”冯某某”以花呗的付款方式成功支付人民币4875.00元后,“xx”未按照约定转账;六、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冯某某4875.00元,并取得谅解;七、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4日,其在一个微信群里看见有人发用蚂蚁花呗套现的广告,其就把这个微信名叫“xx”的人添加为好友,其向对方称需要套现五千元。对方称需要收取二百元的手续费,而且必须先打款五千元到对方账上,对方扣掉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钱退回来。其按照对方提供的二维码以买电脑的名义打了4875.00元,但对方没有退钱。其一直催要,对方推脱了几天后把其删了,昵称”冯某某”的微信是其使用;八、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的一天,其在一个微信群里发蚂蚁花呗的广告。有个人加了其微信后告诉其需要套现,对方要套现五千元,���称只可以套现四千多,收6个点的费用,十分钟后回款。对方同意后,其给对方了一个二维码,让对方用蚂蚁花呗扫码付款,对方支付成功后钱直接到了其支付宝里。对方问其要钱,其就骗对方说把钱转给了别人。后来其把对方删了,骗来的钱被其吃饭、抽烟花掉了,昵称“xx”的微信是其使用。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8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丁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苹果牌6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宋 名 一人民陪审员 伍 文 奇人民陪审员 陈��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