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傅雅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雅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雅婷,女,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傅雅婷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3民终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傅雅婷申请再审称,其之前并未就孙某某、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与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故其此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安置协议》无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另外,其作为应安置人口之一,与涉案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协议系案外人孙某某、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军妹与市土储中心、闸北土发中心于2006年8月31日所签订。孙某某、傅某某曾于2008年11月4日向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土储中心、闸北土发中心赔偿延期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利息、房租等经济损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闸民(行)初字第39号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市土储中心、闸北土发中心支付孙某某、傅某某延期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利息。孙某某、傅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业已作出(2009)沪二中民(行)终字第9号民事终审判决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傅雅婷作为傅某某、孙某某之女,对此应予明知。在涉案协议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此次提出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本案诉讼,其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故傅雅婷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正确。再审申请人傅雅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雅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 军审 判 员 陈振宇代理审判员 黄自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