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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罗艳与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艳,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25号申请人罗艳,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270571269XD。法定代表人曾宪斌,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罗艳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罗艳以案外人姚瑞平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大道中段××栋××车库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姚瑞平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大道中段××栋××车库(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