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邵俊恒与乔联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俊恒,乔联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邵俊恒,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唐河县苍台镇邵庄村邵庄***号,现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乔联营,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执行邵俊恒与乔联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联营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