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执行曾伟卿、曾伟凤、黄文娣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曾伟卿,曾伟凤,黄文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3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1970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曾伟卿,男,1973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曾伟凤,女,1970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黄文娣,女,1932年10月出生。申请执行人曾丽霞与被执行人曾伟卿、曾伟凤、黄文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3执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114.4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本院通过查询银信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