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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执行曾伟卿、曾伟凤、黄文娣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曾伟卿,曾伟凤,黄文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3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1970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曾伟卿,男,1973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曾伟凤,女,1970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黄文娣,女,1932年10月出生。申请执行人曾丽霞与被执行人曾伟卿、曾伟凤、黄文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3执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114.4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本院通过查询银信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