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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字映美与新华乡紫微村卡吗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字映美,新华乡紫微村卡吗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384号原告:字映美,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职业粮农。被告:新华乡紫微村卡吗小组。法定代表人:何永华,男,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现任卡吗小组组长。原告字映美诉被告新华乡紫微村卡吗小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字映美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字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字映美负担。审 判 长  杨小影审 判 员  孔祥文人民陪审员  洪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凯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