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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媛媛申请张万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媛,张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李媛媛,女,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英(李媛媛之母),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万才,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李媛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万才应支付李媛媛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万才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传飞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海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