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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建民与杨娜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民,杨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139-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娜,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娜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杨娜处执行回案款2400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杨建民兑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36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