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新平、李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平,李鑫,廖秋生,蔡学舜,陈章华,廖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平,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会昌县人,住赣州市会昌县,申请执行人李鑫,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会昌县人,住赣州市会昌县,申请执行人廖秋生,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会昌县人,住赣州市会昌县,申请执行人蔡学舜,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会昌县人,住赣州市会昌县,申请执行人陈章华,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会昌县人,住赣州市会昌县,被执行人廖汭,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执行的陈章华、廖秋生、蔡学舜、张新平、李鑫与廖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章华、廖秋生、蔡学舜、张新平、李鑫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汭支付租金人民币218500元及店面租金损失575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汭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章华、廖秋生、蔡学舜、张新平、李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章华、廖秋生、蔡学舜、张新平、李鑫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5)临民初字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方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