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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闫建设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闫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闫建设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闫建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闫建设偿还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金45993.2元,利息2476.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8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建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91执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乐乐 搜索“”